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处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伪、欺骗性外汇生意,遏止洗钱及相关违法,保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则,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子通报如下: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我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伪合同和提单,违规处理转口生意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伪合同和提单,违规处理生意融资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我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阅职责,未按规则对借款资金用处、估计还款财物金额来历、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生意布景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阅职责,未按规则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估计还款财物金额来历、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生意布景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处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阅职责,未按规则对估计还款财物金额来历、借款资金用处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阅和查询。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跨境担保外汇处理规则》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运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处理分拆售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我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运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处理分拆售付汇事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处理外汇挂号未照实发表返程出资企业实践操控人信息,并违规汇出赢利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境内居民经过特别意图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出资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处理外汇挂号未照实发表返程出资企业实践操控人信息,并违规汇出赢利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境内居民经过特别意图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出资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校园运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方式向境外搬运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付出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践对应进口货品。
该行为违背《货品生意外汇处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生意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拟生意布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拟生意布景,运用虚伪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外汇处理法令》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操控的境内账户,经过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操控的境内账户,经过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操控的境内账户,经过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付出住宅典当借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不合法生意外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完成不合法向境外搬运财物意图,运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不合法搬运资金算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背《个人外汇处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依据《外汇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