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重庆市铭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进行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将加工发生的含切削液的废金属液堆在厂区院坝内,金属屑上的切削液滴在地上并经过围墙下的孔洞,排放至围墙外的土壤中,形成土壤被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矩,法律规矩的机关和有关安排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矩的机关和有关安排提申述讼的,人民检察院能支撑申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矩》第九十一条的规矩宣布公告,请法律规矩的机关和有关安排,在本公告宣布三十日内提申述讼(发动生态环境危害赔偿程序),并将提申述讼(发动生态环境危害赔偿程序)状况书面奉告本院。